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晨轩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8214号
原告: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雷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峰,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晨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永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晨,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原告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公司)与被告陕西晨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康峰,被告晨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晨、张鹏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凯公司诉称,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晨轩公司双方签订了《企业委托引进建造师人才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晨轩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为原告提供人才引进服务,具体为被告晨轩公司为原告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4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3人,费用为78000元/人;退休监理工程师1人,费用为70000元/人。协议第一条第6款约定“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肆本证书均保证证书真实有效,符合单位要求的全国唯一社保。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按甲方所付费用的双倍赔偿”。协议签订后,被告晨轩公司总计为原告引进注册监理工程师3名(***、赵慈、宛卫文),原告依约向被告晨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为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缴纳了社保。2019年8月1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了《第四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名单》,其中包含被告晨轩公司向原告引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即***并非唯一社保。同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晨轩公司发出《关于委托陕西晨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引进注册监理工程师存在问题的函》,要求被告晨轩公司积极处理此事并依约向原告赔偿,但被告晨轩公司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赔偿156000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晨轩辩称,一、《企业委托引进建造师人才服务协议书》无效。二、答辩人并未违约,且收取8000中介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为查明本案事实,应追加***为共同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原告正凯公司(甲方)与被告晨轩公司(乙方)签订《企业委托引进建造师人才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人才信息服务,乙方提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交由甲方注册,并配合甲方办理注册手续。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注册监理师人数为4人。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4本证书均保证证书真实有效,符合单位要求的全国唯一社保,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按甲方所付费用的双倍赔偿。服务期限及内容为乙方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为甲方日常办公满足甲方对人才全国唯一社保的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时间从网上注册成功开始往后推两年止。1、任职职位生产组长,任职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唯一社保),专业方向房建+市政,保用期24个月,人数3,费用单价78000,金额234000元。2、任职职位生产组长,任职要求退休注册监理工程师(转注),专业方向房建+市政,保用期24个月,人数1,费用单价70000,金额70000元。聘用费为304000元(此费用包括4名注册监理工程师两年聘用费及中介服务费),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协议后,甲方支付乙方4名注册监理工程师费用订金40000元,甲方核查4名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真实性后支付乙方订金110000元,乙方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所有信息上报到甲方企业锁,待网上注册成功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尾款154000元,甲方支付乙方所有费用,在乙方收款7个工作日内,需无条件支付给4名注册监理工程师。
2019年1月16日正凯公司向晨轩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永涛转账40000元,2019年1月25日正凯公司向晨轩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永涛转账两笔,分别为10000元、100000元。2019年4月3日,正凯公司向被告***转账30000元。
2019年8月1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示第四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的通知》,***的注册单位为正凯公司,存在问题为多家社保,社保单位为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正凯公司。
另查明,原告正凯公司为被告***缴纳了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又查明,陕西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更名为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晨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晨轩集团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正凯公司称主张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上述事实,有《企业委托引进建造师人才服务协议书》、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关于公示第四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的通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委托引进建造师人才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正凯公司主张被告晨轩公司提供的注册监理师***并非唯一社保,晨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其公司156000元。被告晨轩公司为原告正凯公司提供了被告***的信息,正凯公司于2019年3月开始为***缴纳社保,2019年8月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认定被告***存在重复缴纳社保的情况,除原告正凯公司为***缴纳社保外,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也为***缴纳了社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正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系于何时开始为被告***缴纳社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是在正凯公司与晨轩公司签订合同前为***缴纳的社保,无法确定晨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正凯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后为171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