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金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6443号
原告:西安金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25。
法定代表人:王治峰。
被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86892W。
法定代表人:雷世民。
原告西安金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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