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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长某某综合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民初387号 原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总经理。 被告:长***综合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综合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元,由***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