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民初387号
原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总经理。
被告:长***综合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综合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元,由***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