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4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中恒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中路宣城国购广场B座写字楼1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宣城市梅林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团山宣古路。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恒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宣城市梅林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2020)皖180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0元,减半收取928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