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执1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恒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中路宣城国购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宣城市梅林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八公里)。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恒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梅林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80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市梅林实验学校、***未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恒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间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但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60元,本案执行费12586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