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8155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陕西腾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腾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闫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