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腾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APP项目二工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6531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水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街办药惠村中东组十字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B0H2881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腾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明光路166号**E座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4LY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水务局,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路1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二工区,地址:高陵区***办小寨村口。
负责人:***,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水务有限公司、陕西腾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水务局、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二工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