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6246号
原告:杭州华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杭州长城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吕德华,总经理。
被告:浙江致腾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102iv>
法定代表人:李春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芯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致腾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芯机电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小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