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445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孝天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程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在此之前,程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劳动争议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因程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在先,故本院依法将本案与程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2023)鄂0116民初4349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鄂0116民初4349号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璧瑗
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