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1279号
上诉人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北路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9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管辖的约定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载明签订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菲尼克斯路99号。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约定,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纠纷解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书记员 徐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