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4民初6776号 原告:阚某,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李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阚某、秦某与被告李某、四川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2025年10月13日,原告阚某、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阚某、秦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