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91民初1909号
原告:***。
被告:山西中盛恒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前海好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文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胜诉被告山西中盛恒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好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会胜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中盛恒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好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中盛恒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好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陈会胜负担。
审判员聂海琴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