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保2032号
申请人:于召其,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同和街道办事处石家庄村7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3********。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打渔陈乡马铁炉村2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辛安镇辛安村19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82********。
被申请人:山东世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322室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G07W6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召其与被申请人***、山东世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543.2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5543.2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实施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