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

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广州青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破申78号 申请人: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青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1号维多利广场B座14Z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客轮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青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洲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青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青洲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理由如下:(一)青洲公司目前仍然依法缴税,依法存续;(二)广州客轮公司对青洲公司的债权依据是(2016)粤01民终19097号民事判决,但该债权是广州客轮公司不公平、不合法侵占青洲公司的财产而来;青洲公司并提交搬出通知、恢复原租金通知、物业照片及支付凭证等证据。 本院查明:青洲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10年3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1号维多利广场B座14Z7房,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至长期,主体状态为已开业,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湾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粤0103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判令青洲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北街53号之一地块的用地及附属用房物业腾空交还给广州客轮公司,并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拖欠租金774999.33元及拖欠租金违约金、2016年11月至交还场地的租金(每月租金以3万元计算)及违约金给广州客轮公司。青洲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粤01民终190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客轮公司依据上述判决向荔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青洲公司将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北街53号之一地块的用地及附属用房物业腾空交还给广州客轮公司,并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租金及违约金合计1549998.66元给广州客轮公司;荔湾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6日将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北街53号之一地块的用地及附属用房物业交还给广州客轮公司,青洲公司已搬离该地址,去向不明,荔湾法院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青洲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荔湾法院遂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粤0103执1573号执行裁定,尚未执行租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上述事实有广州客轮公司提交的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广州客轮公司是青洲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且其债权经荔湾法院强制执行无法获得清偿的事实清楚。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对本案进行听证,青洲公司陈述在2016年被广州客轮公司起诉、账户被荔湾法院冻结后已无实际经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广州客轮公司对青洲公司享有债权,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证实;青洲公司不能清偿对广州客轮公司的到期债务,且经荔湾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青洲公司虽对广州客轮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提出异议,称其目前仍然依法缴税、依法存续,但青洲公司承认自2016年起已无实际经营,在(2017)粤0103执1573号案执行过程中,经荔湾法院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青洲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青洲公司举出的搬出通知、恢复原租金通知、物业照片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有清偿能力;青洲公司还称广州客轮公司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公平、不合法侵占青洲公司的财产,但广州客轮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粤0103民初4896号和(2016)粤01民终19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青洲公司也未能举出反证推翻上述生效判决。因此,青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广州客轮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青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青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