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3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客轮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滨江西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阎得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扬、彭洁华,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青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1号维多利广场B座14Z7房。
法定代表人:田亚平,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客轮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青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2016)粤0103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将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北街53号之一地块的用地及附属用房物业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租金及违约金合共1549998.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贴出了强制执行公告,已于2017年9月26日将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北街53号之一地块的用地及附属用房物业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搬离该地址,现去向不明,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573号案尚未执行租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泰健
审判员 王宁宁
审判员 赖国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