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宇铜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光林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宇铜艺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8民初3251号





原告:上海光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
被告:上***铜艺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光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铜艺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林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10元,减半收取计801.5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42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书 记 员


潘 蕾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