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8民初3251号
原告:上海光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
被告:上***铜艺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光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铜艺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林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10元,减半收取计801.5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42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书 记 员
潘 蕾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