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0380号
原告:北京瑞森新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A座-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0676469P。
法定代表人:魏茂林。
被告:厦门美图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1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838393XX。
法定代表人:吴泽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缘、潘志刚,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瑞森新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美图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省建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19日,原告北京瑞森新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森新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森新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计1802元,由原告北京瑞森新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庄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