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海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亿海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亿海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965806366,住所地在盐城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890939791,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和。 申请执行人河北亿海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诉前调确369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有效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在本院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003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