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海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4民初16839号
原告: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潇,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原告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公司)与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雾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保金94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94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9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8月1日,我公司与神雾集团签订编号为P-1577-6307-00-07的《管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向神雾集团出售管件,供于内蒙古港原三期项目使用,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945000元,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金为9450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神雾集团交付指定货物,履行完毕交付义务。但截至诉讼之日,神雾集团尚欠我公司质保金94500元。我公司多次催促其支付质保金,但是其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付款。我公司认为,神雾集团拖欠我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神雾集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亿海公司与神雾集团签订编号为P-1577-6307-00-07的《管件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神雾集团向亿海公司购买数量6188件管件,总价945000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前;合同付款方式为:货物出厂前验验合格后,卖方提供相关收据、付款申请、发货清单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作为发货款,共计567000元;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供方同时向需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货款的30%,共计283500元;质保期满无质量异议,支付质保金10%(94500元)。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以神雾集团与业主签订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至投运后18个月或货到神雾集团现场验收合格后24个月,以先到为准。该合同另约定有其他内容。2017年3月28日,陈鹏签收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记载“87件未到货,其余已到齐”。
庭审中,亿海公司表示,剩余87件货物已送到,并提交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707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原被告双方对验收货物的事实予以确认。亿海公司称神雾集团未向其支付到期质保金,《管件采购合同》约定质保金为94500元,质保期为2017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
上述事实,有《管件采购合同》、发货清单、(2018)京0114民初7075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亿海公司与神雾集团签订的《管件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亿海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故神雾集团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亿海公司在庭审中明确的质保期期间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确认涉案合同项下货物的质保期均已届满。亿海公司要求神雾集团支付质保金及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神雾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94500元;
二、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以9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