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海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73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20)陕0103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156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7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无房产、无车辆,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1156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7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7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治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