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仙旺车身制造有限公司、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2财保254号 申请人:长沙仙旺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仙人市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金洲大道东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仙旺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33517.76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为仲裁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10月9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33517.76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88元,已由申请人长沙仙旺车身制造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