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2089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湘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柳1栋112-113门面。
法定代表人:罗晓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玖玲,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金屏社区11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吉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湘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志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