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科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华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21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科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庞承妮。

被执行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华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联合村派罗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64016841P。

法定代表人:张振月。

申请执行人南宁科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62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9903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科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华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华盛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已执行到款项86421元,并已将该款项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6348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谢金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