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瀚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瀚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2021)粤0106民初14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2.判令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以员工激励的名义向上诉人筹集的形式为“广州瀚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诉人占合伙份额2.999%)”合伙权益的合伙份额352750元(2019年3月价值);3.判令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形式为“广州瀚路投资管合伙企业”合伙权益的2019年及2020年分红,共计73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依据的“合伙协议”所附上诉人作为合伙人在所有的相关文件的签名均为伪造,该“合伙协议”非法且无效,因而“合伙协议”载明的解决争议条款19.2无效。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供了证据并当庭指证了“合伙协议”非法且无效的这一事实;上诉人明确提出本案仲裁请求是基于两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以员工激励的名义向上诉人筹集的形式为“广州瀚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诉人占合伙份额2.999%)”合伙权益,(2019年3月价值)计352750元的这一事实。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该委管辖范围。然而该委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裁定仍然依据“合伙协议”所附上诉人作为合伙人的签名,忽略了上诉人对这一重要文件“三性”的否定。两被上诉人提交的“合伙协议”所附相关文件的上诉人签名均为伪造,该“合伙协议”非法且无效。上诉人与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员工激励的方式向上诉人筹集了形式为“广州瀚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合伙资金;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资金运作产生的收益为上诉人提供资金增值及分红等奖励,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上诉人占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创立的广州瀚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2.999%。上诉人同时要求两被上诉人返还合伙权益的合伙份额和支付形式为“广州瀚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合伙权益的2019年及2020年分红。因“合伙协议”非法且无效,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的(2020)粤01民终23000及22999号等案的争议正在再审当中。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激励方案及运作发生在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实质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故上诉人据此提请的劳动仲裁及民事起诉适格。现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特提请二审法院审查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广州瀚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合伙协议,现上诉人起诉要求返还合伙权益的合伙份额及支付合伙权益的分红,故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上诉人与广州瀚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19.2合伙人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双方就本协议书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依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因双方约定了发生争议时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至于涉案合伙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属于案件实体审查部分,不属于管辖程序的审查范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