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27264号
原告: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瀚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孙峻玲(SUNJUNLING),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煜,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交还广州市天河区棠悦小区-棠悦西街7号2815房;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屋拖欠的租金(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还之日,每月973.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租金973.5元为本金,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自当月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为限);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承租单位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作为承租人于2018年2月22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9年2月22日,自2019年4月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房屋腾退交还并结清相关费用,被告均予以拒绝。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2017年12月30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出租人)与原告(承租单位)签订《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适用单位整体租赁),将座落在天河区棠悦花园小区的11套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后所附房源明细表载明其中一套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悦西街7号2815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9.5平方米,月租金973.5元。
2018年2月22日,原告(出租人)与被告(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涉案房屋为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出租给原告,被告为原告合法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同意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住宅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2日,月租金973.50元,租金按月结算,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原、被告未续订合约或解除合约的,被告逾期不交还承租房屋的,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另有权按月金额百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二、2019年4月12日、5月10日、7月1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发送《公租房交还通知书》、《公租房收回通知书》、《公租房移交通知书》,函称原告决定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与被告续租,促请被告交还涉案房屋并足额支付房租。
三、其他:1、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在2021年5月20日对涉案房屋的门锁进行更换,但并未清理被告在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被告在此后也未与原告联系,庭审结束后,原告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并主张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的租金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的租金24934.16元及违约金24934.16元。2、原告表示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在2019年2月22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并未续签,双方已于2019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19年2月22日届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此后并未续签租赁合同,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再支付租金,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自认于2021年5月20日对涉案房屋的门锁进行更换,即在当日已自行收回涉案房屋进行管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的租金共计24954.05元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迟延支付租金,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违约金以各月拖欠的租金973.5元为本金,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自当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此方法计算,各期违约金均已超本金,原告主张违约金以本金为限,即违约金总额为24954.05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天河区棠悦西街7号2815房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的租金共计24954.05元及违约金24954.0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4元,由原告瀚阳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符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