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73民终59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瀚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23号宏太智慧谷七号楼2楼自编239A房。
法定代表人:孙峻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煜,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公司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福,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瀚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公司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8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瀚阳公司不需要赔偿经济损失;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优图佳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瀚阳公司为了介绍和评价大桥引用了涉案图片,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合理使用情形;2.优图佳视公司仅有著作权登记,未提交涉案图片具体拍摄人、拍摄时间等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3.即使瀚阳公司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调低赔偿数额。
针对瀚阳公司的上诉,优图佳视公司未答辩。
优图佳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瀚阳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停止使用及删除图片(编号:BVS-P0040685);2.瀚阳公司在域名为“sunengineering.cn”网站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3.瀚阳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赔偿金7000元;4.瀚阳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瀚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优图佳视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撤回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判决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8143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瀚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该款含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优图佳视公司;二、驳回优图佳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瀚阳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具体内容详见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经本院询问,瀚阳公司称其虽然参与了涉案大桥项目,但在网站介绍大桥时没有自行拍摄图片,涉案图片来源于网络下载。
本院认为,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瀚阳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否合法恰当。
经查,涉案图片是在夜晚时间选择较低机位的特定构图角度拍摄的大桥图片,同时在用光上营造了桥身主体的灯光效果,属于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优图佳视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版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瀚阳公司虽然对此提出抗辩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瀚阳公司亦确认其图片来自网络下载,而非自行拍摄完成,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优图佳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符合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瀚阳公司未经优图佳视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摄影作品,此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优图佳视公司的损失或瀚阳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故根据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合法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瀚阳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瀚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文彬
审 判 员 刘小鹏
审 判 员 刘培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邓志愿
书 记 员 廖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