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财保99号
申请人: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103A。
法定代表人:欧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源,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7111。
法定代表人:杨永才。
申请人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受理案号:(2022)深国仲受2647号】。仲裁期间申请人广东广物物资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694317.64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694317.6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丽 婷
书记员 陈燕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