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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鸿浩电梯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02民初867号
原告:惠州市鸿浩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鸿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鸿浩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鸿浩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鸿浩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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