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476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军,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林,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纪石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满冬青
书 记 员 石银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