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3515号
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斯兰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6.50元,由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红军
书 记 员
顾 贤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