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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传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9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传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一期以西、南湖南路以南、光谷软件园六期2幢5层205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培,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卜志平,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滨继电支行账户00×××30的存款人民币96201.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任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务、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