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胜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青活性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党留庄乡党留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青活性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西华青活性炭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