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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民初1102号 原告:**,女,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298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建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510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现代建造设计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12元,减半收取为65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龚 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