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民初1102号
原告:**,女,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298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建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510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现代建造设计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12元,减半收取为65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龚 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