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4民初32206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