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34702号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297632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46号宇能数码广场A区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077E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澳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12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澳星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007164.27元、截至2022年7月16日的利息466867.9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7164.2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拖欠的货款为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澳星公司因工程需要,分别在2021年6月30日、7月9日和8月14日与原告签订了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产品用于被告承接的花都区紫兰中学工程项目、佛山市南海桂城印象风情街项目,金额分别为1270283.91元、2512780.82元和91317.27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被告签订合同后支付30%定金,货物生产完成后,收到被告开具一个月到帐有效支票后发货,逾期付款按超过天数以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付还原告。随后,原告出于轻信心理,在未收到定金的情况下应被告要求共向其发送价值3815864.74元的货物。被告仅付还808700.47元的货款,至今尚欠原告3007164.27元货款。2022年7月16日,被告澳星公司向原告出具三份对账单,确认澳星公司截止至该日共结欠原告3007164.27元货款和466867.95元利息,被告***在担保人栏签字确认对被告澳星公司付还原告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确认对原告与被告澳星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中被告澳星公司付还原告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付还。原告现根据法律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两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载明,基于花都区紫兰中学工程项目和佛山市南海桂城印象风情街项目,被告澳星公司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产品,合同金额分别为1270283.91元、2512780.82元和91317.27元,双方约定需方逾期付款按超过天数以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付还给供方。 原告提交了18份《商品调拨单》,拟证明被告澳星公司确认收到原告价值3815864.74元的货物。 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花都紫兰中学)》载明:购货单位为被告澳星公司,供货单位为原告,担保方为被告***;截止2022年7月16日,发货欠款合计977118.44元,利息合计202927.8元(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息);***同意担保澳星公司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及按约定时间付款,担保人对其付还贵司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支付合同逾期付款所有货款的相应利息付还供货方。在落款处,需方一栏加盖了被告澳星公司的公章,担保人一栏有被告***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 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南海桂城印象风情街项目)》载明:购货单位为被告澳星公司,供货单位为原告,担保方为被告***;截止2022年7月16日,发货欠款合计2030045.83元,利息合计263940.15元(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息);***同意担保澳星公司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及按约定时间付款,担保人对其付还贵司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支付合同逾期付款所有货款的相应利息付还供货方。在落款处,需方一栏加盖了被告澳星公司的公章,担保人一栏有被告***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 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载明:购货单位为被告澳星公司,供货单位为原告,担保方为被告***;截止2022年7月16日,发货欠款合计3007164.27元,利息合计466867.95元(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息);***同意担保澳星公司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及按约定时间付款,担保人对其付还贵司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支付合同逾期付款所有货款的相应利息付还供货方。在落款处,需方一栏加盖了被告澳星公司的公章,担保人一栏有被告***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 原告提交了被告***于2022年7月16日向其出具的《担保书》,内容如下:我***身份证号,同意担保佛山市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合同编号:NO:210630307,合同金额:¥1270283.91元),2021年7月9日(合同编号:NO:210709106,合同金额:¥2512780.82元),2021年8月14日(合同编号:NO:210814157,合同金额:¥91317.27元),与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计金额:¥3874382元中需方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及按约定时间付款,截止至2022年7月16日尚欠电缆货款合计金额¥3007164.27元,逾期付款则按超过天数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付还贵司,货款延期利息¥466867.95元,货款及利息总计金额¥3474032.22元,担保人对其付还贵司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述佛山市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担保人将在需方应付款期满后5天内将所欠货款及利息代为付还贵司。如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落款处,有被告***的签名捺印。 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显示,2021年7月30日,被告澳星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了货款381085.17元。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收本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商品调拨单》《对账单(花都紫兰中学)》《对账单(南海桂城印象风情街项目)》《对账单》《担保书》《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前述证据已经本院当庭核对原件无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采信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澳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被告澳星公司存在拖欠原告货款3007164.27元以及截至2022年7月16日利息466867.95元的事实。原告诉请被告澳星公司向其支付货款3007164.27元、截至2022年7月16日的利息466867.95元及逾期利息(含计算方法),具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被告澳星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是案涉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对被告澳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007164.27元以及截至2022年7月16日的利息466867.95元; 二、被告佛山市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007164.2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澳星公司清偿货款3007164.27元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9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8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