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6327号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锐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伟民路50号217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锐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锐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3元,由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