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芽网络技术(湖北)有限公司

武汉市蓝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5641号
原告:武汉市蓝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银海雅苑A1-2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楠林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蓝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蓝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蓝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蓝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武汉市蓝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