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1489号
原告:兰州金洋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金洋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盘锦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金洋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金洋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3.00元,减半收取计7,076.50元,由原告兰州金洋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