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1660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浩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园园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善圣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平川区兴平街道平塘路华瑞通酒店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甘肃省**市。
原告***诉被告鸿浩泵业有限公司、**上善圣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2022年5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