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浩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园园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善圣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平川区兴平街道平塘路华瑞通酒店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甘肃省**市。
原告***诉被告鸿浩泵业有限公司、**上善圣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日立案。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