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1民初25300号
原告:广州市苏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有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善得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煜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碧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苏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泰公司)、广州有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福公司)、广东善得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得公司)、广州煜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煊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站场公司)、广州碧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煜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交站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碧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苏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有福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善得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煜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交站公司场排除妨害,合理调整公交站场增设的车辆出入口起降杆和商铺门前的围栏:第一、将入口的起降杆缩进至28号铺(面向商铺)左边位置,将出口的起降杆缩进至01号铺(面向商铺)右边位置;第二、商铺边上的围栏往外拓宽1.2米。2.被告碧云公司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出于投资目的,四原告与被告碧云公司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四原告依法取得公交站场周边商铺的所有权,对商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商铺分别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7号101房、102房、103房、104房、128房、129房、130房、131房、132房和133房。商铺门前是飞翔公园公交站场,在四原告购买商铺时,该公交站场没有围蔽,行人可以随意通行,且公交站场会带来不错的人流,商铺生意随之变好。四原告也是看中这一点才选择购置案涉的商铺。但从2021年5月开始,四原告发现被告公交站场公司在公交站场的出入口增设了起降杆,并在商铺门前增设围栏,围蔽了商铺门前整个区域。该围蔽严重影响过往的行人和车辆,且对消防安全带来了隐患。行人通行受阻,人流自然也受到影响。锐减的人流直接影响商铺租户的实际经营,商铺租户纷纷提出退租,甚至出现商铺老板跑路,工人堵路讨薪的现象,这导致四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2021年7月23日,被告碧云公司与被告公交站场公司签订《白云新城碧桂园云商业(AB2910020地块)项目配套公交站场无偿移交协议书》,在四原告已经取得商铺所有权的情况下,被告碧云公司无权代理四原告与被告公交站场公司签订上述协议,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被告碧云公司移交公交站场的行为严重损害四原告对商铺享有的物权。期间,四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与案外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沟通,通过物业公司向被告公交站场公司发函,请求被告公交站场公司合理调整公交站场装置的出入口起降杆和商铺门前的围栏,尽量满足公交站场功能要求和周边店铺实际经营所需,挽回四原告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但被告公交站场公司屡次拒绝四原告的合理请求,多次调解无果,遂成诉。四原告认为,被告公交站场公司在四原告所有的店铺门前进行不合理的围蔽,已严重损害对商铺所有权,商铺的使用和收益权利大打折扣。对此,四原告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被告碧云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案涉公交站场为合法建设,属于物业公共配套建筑,不存在超出规划红线围蔽的情形。本案中,案涉公交站场所在的白云新城AB2910020地块项目于2016年8月1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6】211号),用地性质为公共交通站场用地与商业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总平面图(2016年11月10日版)已标注案涉公交站场的范围,前述地块项目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于2018年7月9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可见,案涉出入口起降杆、围栏等部分,均在公交站场建设用地红线图范围内。因此,案涉公交站场依法规划建设,属于合法建筑。案涉围蔽部分均在公交站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公交站场不存在超规划红线的违法情形。二、案涉公交站场依法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我司通过设置起降杆、围栏等方式封闭公交站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规定:“公交站场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站场配套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三)站场营运秩序管理;(四)站场消防安全保卫和治安秩序维持;”、第十七条规定:“……除公交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交站场营运。”另根据《关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装修标准的通知》关于“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交首末站装修标准”的要求:“待发区、行车区域等营运区域与候车区、人行道等其他功能区域相邻界限设置防护栏,实行车辆行驶区域的封闭;建立公交站场封闭设施,通过栅栏、护栏等设施对公交站场(红线)管理使用范围等区域与外界进行实体封闭。”据此,公交站场以栅栏、护栏等设施对案涉公交站场进行实体封闭管理,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三、案涉公交站场内道路和场所属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竣工后应无偿移交,故房地产开发商无偿移交公交站场的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1-2016-000003)第四十七条关于第十五条补充明确约定,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按照附件3所确定的规划条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工程配套项目……本合同项下地块规划条件中公建配套要求的设施涉及上述规定的,应当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并按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偿移交,请你公司与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移交协议。因此,本案涉及的《白云新城碧桂园云商业(AB2910020地块)项目配套公交站场无偿移交协议书》合法有效,房地产开发商无偿移交公交站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四、四原告在2021年5月前已知晓围栏的设置情况,围栏的设置与客流锐减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客流锐减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结果。众所周知,新冠疫情的防控政策也直接导致了人流的锐减,因此,四原告直接以设置围栏致使客流锐减,最终造成经济损失的理由过于牵强。相反,我司已基于相邻关系为四原告的商铺门口增设出入口。结合我司提交的证据照片显示,在公交站场移交之前,即2021年5月前,围栏早已存在,可见,四原告在2021年5月前已知晓存有围栏的情况。我司基于相邻关系,在已有围栏的情况下给予四原告适当、必要的便利。另,关于四原告主张的开发商购房宣传与实际不符,导致其产生误解而购买房屋,属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与我司无关,四原告应另循途径解决。综上,案涉公交站场为合法建设,不存在超出规划红线围蔽的情形;案涉公交站场依法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我司通过设置起降杆、围栏等方式封闭公交站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四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碧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案涉场地为我司基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的约定无偿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我司与原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已明确告知了原告商铺周边设置公交站场的情况,详见附图。第二,案
涉场地已由我司于2021年7月23日移交被告公交站场公司,由被告公交站场公司管理使用,我司无权干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照片、函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白云新城碧桂园云商业(AB2910020地块)项目配套公交站场无偿移交协议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相关事实如下:原告苏泰公司为白云区云城东路337号130、131号房的不动产权利人,有福公司为白云区云城东路337号128、129号房的不动产权利人,善得公司为白云区云城东路337号101、102、103、104号房的不动产权利人,煜煊公司为白云区云城东路337号132、133号房的不动产权利人,上述房产均为商业用途。四原告出具与被告碧云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与碧云公司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取得碧云立方大厦与被告公交站场公司相邻一侧的商铺的所有权,上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为房地产平面层图,商铺门前是飞翔公园公交站场,图标注公交站场的出、入口。
四原告主张2021年5月开始发现被告公交站场公司在公交站场的出入口增设了起降杆,并在商铺门前增设围栏,围蔽了商铺门前整个区域,严重影响过往的行人和车辆,行人通行受阻,出具现场照片予以证实。2021年9月碧云立方物业服务中心向公交总站提出关于公交站商铺诉求,提出在市政道路上安装车辆出入起降杆,把属于公共的道路改变成公交车站停车场,严重影响过往行人及车辆、商户日常的卸货;公交车站安装在两边的围栏不仅影响商铺经营,还占用消防应急逃生通道,致使商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拆除车辆出入起降杆及围栏。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出复函就诉求函进行回复:一、“把本属于公共的道路改变成公交车站停车场”问题不存在,地铁飞翔公园公交站场是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永久公交站场,属于是公共交通服务场所,商户卸货等用途不符合该场所规划性质,有关商户卸货的需求应由贵司负责协调解决。二、在公交车站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安装的围栏和出入口起降栏杆,是为做好站场人车分流等交通安全作用,公交站场配置24小时现场管理人员,动态维护交通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不存在影响邻近商铺及云立方大厦消防应急逃生的情况。三、有关商户的诉求,请贵司主动与商户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2021年10月13日碧云立方物业服务中心再次向公交总站提出关于公交站商铺的诉求函,提出在确保车站内行人安全及人车分流的设计上,优化调整目前的起降杆和围栏位置:1、将入口的起降杆缩进至28号铺(面向商铺)左边位置,将出口的起降杆缩进至01号铺(面向商铺)右边位置;商铺边上的围栏往外拓宽1.2米。2021年11月1日,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复函就诉求函进行回复:关于站场出入口起降杆退缩的建议,站场进出口的起降杆(道闸)设施现时均安装在站场管理红线范围内,是用于阻隔外来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站场运营区域,确保运营区域安全运作的重要设施,若退缩设置,站场管理红线即变相相应退缩,站场出入口区域将出现人、车安全管理“真空”状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法履行,极易引发车辆乱停,人员乱穿行等一系列安全管理问题。关于商铺边上围栏外扩的建议,站场规划方案是综合考量应急、公交车辆运行、停放(临停)和安全等因素而设计,相关规划设计已通过市规划、交通、消防等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商铺边上围栏外扩将必然占用车道,减少公交站场规划运营通道面积,一方面形成了进出口位置通行“瓶颈”,将导致车辆进出站场拥堵,延误公交线路车辆发班时间和站场正常运作,另一方面缩减了公交车辆停放空间,影响公交线路运力保障停放,限制了后续公交线路开行的场地供给。2021年11月20日,原告委托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向碧云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抄送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开发商无权代理业主与公交公司签署《白云新城碧桂园云商业(AB2910020地块)项目配套公交站场无偿移交协议书》,该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函告:1、将入口的起降杆缩进至28号铺(面向商铺)左边位置,将出口的起降杆缩进至01号铺(面向商铺)右边位置;商铺边上的围栏往外拓宽1.2米。
公交站场公司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白云新城AB2910020地块项目配套公交站场设计方案的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证实案涉公交站场属于市政规划公共配套项目,起降杆和围栏围蔽部位属于公交站场规划红线内。公交站场公司出具2021年7月23日,碧云公司(甲方)与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乙方)、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白云新城碧桂园云商业(AB2910020地块)项目配套公交站场无偿移交协议书》,公交站场移交的范围及主要设施,(一)公交站场红线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其中包括站务用房2层(4间),建筑面积约695平方米,具体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和不动产权证的记载为准;(二)约345.6米不锈钢护栏(含人行通道护栏)……甲方或甲方物业公司负责场地移交前的清理、占道疏通工作,商铺的使用人必须配合公交站场营运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得侵占、占用公交站场红线内的场地、设施、人行通道等行为,严禁在公交站场内及人行通道上摆卖、占用、破坏、堵塞、妨碍公交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的行为,如商铺的使用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商铺的使用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丙方接收后有权清除、制止甲方(物业)商铺占用公交站场管理红线范围内的妨碍人行通道安全等违法行为及处置权,以确保场内人行通道安全有序畅通管理工作。附件1为公交站场资料移交清单,包括公交站场规划红线图、小区规划总平面图等资料;附件2为公交站场实物移交清单,包括室外栏杆345.6米及无障碍安全栏杆1套。公交站场公司出具加盖碧云公司公章的碧桂园白云新城碧云项目总平面图及碧桂园云商业公交站场平面图,证实围蔽部分均处于红线范围,在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向红线内退让出人行通道,人行道实际属于公交站场规划红线内的地块,已给必要充分的便利予原告。碧云公司提出商铺与栏杆之间的道路不属于移交公交站场范围内,碧云公司与公交站场公司确认移交的公交站场的宽度即最外延商铺的边界到无限极边界(另一边的建筑物)为12米,碧云公司确认该12米包含了涉案商铺门前的人行道宽度。
我院组织原告及被告进行现场勘查,对人行道进行丈量,其中入口派出所至围栏距离1.55米,外延距离2米,前六个铺至围栏距离1.65-1.7米,外延距离为2米,另4个铺至围栏距离1.62-1.7米,外延距离1.95米。出入口设置起降杆,公交站场公司曾表示公交站场24小时有人员值班,如原告需要装卸货,可告知值班人员,可提供临时停放位置给原告。
本院认为,四原告主张被告公交站场公司的车辆出入口起降杆和商铺门前人行道的围栏妨碍原告的商铺使用,要求进行调整,原告诉请要求将入口的起降杆缩进至28号铺(面向商铺)左边位置,将出口的起降杆缩进至01号铺(面向商铺)右边位置,公交站场公司以栅栏、护栏等设施对公交站场进行封闭管理,经查,公交站场公司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证实上述车辆出入口起降杆和商铺门前人行道的栏杆均在公交站场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碧云公司提出商铺与栏杆之间的道路不属于移交公交站场范围内,碧云公司与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公交站场公司签订的《白云新城碧桂园云商业(AB2910020地块)项目配套公交站场无偿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不得侵占、占用公交站场红线内的场地、设施、人行通道,协议书移交清单包括含人行通道护栏的室外栏杆345.6米及无障碍安全栏杆1套,碧云公司与公交站场公司确认移交的公交站场的宽度即最外延商铺的边界到无限极边界(另一边的建筑物)为12米,碧云公司确认该12米包含了涉案商铺门前的人行道宽度,碧云公司提出商铺与栏杆之间的道路不属于移交公交站场范围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公交站场出入口的起降杆并未占用原告作为商铺业主的公用通道,被告公交站场公司为维护公交站场营运秩序、安全保卫和治安秩序以栅栏、护栏等设施对公交站场进行封闭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四原告诉请要求将起降杆退缩目的是方便车辆使用,为解决临近商铺卸货问题,公交站场公司表示公交站场24小时有人员值班,如原告需要装卸货,可告知值班人员,可提供临时停放位置给原告,双方可就装卸货问题进行协商,综上四原告诉请将起降杆退缩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四原告诉请要求商铺边上的围栏往外拓宽1.2米,经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商铺边上的道路宽度为1.55米至1.7米,行人可以随意通行,并不受影响,原告主张行人通行受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且围栏外为公交站场的公交车通道,如拓宽围栏将影响公交车辆的正常通行,故原告以妨碍通行为由要求将围栏拓宽,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苏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有福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善得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煜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州市苏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有福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善得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煜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