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94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51号四层B421房。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敏,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虹,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北路32号自编407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伟雄,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12.64元,减半收取计980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