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207号
原告:***,女,1990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龙,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孙武路与乐安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9180545T。
法定代表人:陈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楠楠
书记员徐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