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207号

原告:***,女,1990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龙,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孙武路与乐安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9180545T。

法定代表人:陈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楠楠

书记员徐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