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

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3民初4888号
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9180545T。
法定代表人:陈传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东,男,现住广饶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潍高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52035145。
法定代表人:王浩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东、刘振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天然气买卖合同;2.判令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天然气款9900元及利息损失;3.由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销售汽车用天然气,2021年2月24日,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向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付天然气款10000元,但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仅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加了两次天然气后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停业,至今未营业,剩余天然气款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
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以先充值后消费的方式从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汽车用天然气。2021年2月24日,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向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款10000元,并备注“天然气”,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开具了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充值该10000元时,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前期的充值尚有余额。后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多次前往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气。2021年3月31日后,因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停业,无法继续向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供应天然气。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称其充值的天然气款尚余9938.69元,但其自愿按照9900元主张。
以上事实,有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微信个人页面截屏打印件、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内转账回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天然气买卖合同关系,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按照约定预付货款,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供应天然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现因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停业,自2021年3月底至今未按约定履行供气义务,亦未向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明确告知可以重新供应天然气的日期,故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认定该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之日即2021年12月7日解除。对于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要求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天然气款9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即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继续向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供应天然气,但应返还剩余天然气款,因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加气的账目明细由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记载和保存,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交,对于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根据其自行统计的数据要求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天然气款9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要求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天然气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7日解除;
二、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返还天然气款99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未返还天然气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25元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小艳
书 记 员 蒋晓涵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