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013号
申请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9180545T。
法定代表人:陈传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494459996。
法定代表人:何维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股权、房产等金额28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4905417股,在冻结(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出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
二、冻结(查封)期间为36个月,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