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

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013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9180545T。

法定代表人:陈传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494459996。

法定代表人:何维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鲁0523民初5013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6384000股。现因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6384000股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