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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9180545T),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678265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清。
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孙六春,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华芳,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孙六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孙六春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孙六春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孙六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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