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23民初12号
原告: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494459996J。
法定代表人:何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9180545T。
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56257元及利息(利息以985625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儒财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已无力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856257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合同期内利率不变,若合同期内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合同到期时未按时归还本息,则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方转账9856257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到庭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收据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在案为凭,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6257元及利息(以985625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94元,减半收取403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