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12号
申请人: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494459996J。
法定代表人:何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9180545T。
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国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广饶梁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万元股权。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买卖、抵押、赠予等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