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鑫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鑫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天津市诚茂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8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王庄镇东抛庄村村南。
组织机构代码:56266705-0。
法定代表人韩俊章,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诚茂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静陈路189号。
组织机构代码:06121241-0。
法定代表人刘国漏,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诚茂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261元,案件受理费404元,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徐文胜
审判员  郝胜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张 军